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中小企业局反映。
梅州市中小企业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5年9月2日
梅州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多渠道筹资设立的为企业增信,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互保金组成,专门用于对梅州市金融机构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进入梅州市“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作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政府指定部门签订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向“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信用社等。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监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中小企业局,作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议合作金融机构利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贷款(以下称“基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坏账核销;
(四)审核上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补充方案,变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五)监督有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六)审议核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清算、撤销;
(七)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合作金融机构;
(二)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
(三)核准进入重点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四)审核批准金融机构的基金贷款业务;
(五)审核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损失及办理偿付;
(六)核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划拨等。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扶持产业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二)市财政局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划拨、补充;协助制订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及变更基金规模方案;负责对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等;
(四)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建立和管理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做好基金贷款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市中小企业局下属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入池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和信贷风险评估,并负责对基金贷款企业的贷后跟踪监督服务;
(五)市农业局负责审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审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扶持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产业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七)市旅游局负责审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扶持旅游产业发展方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八)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指导和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
(九)梅州银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开展此项业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执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
(三)与“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的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执行优惠利率,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
(四)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规模不低于资金总额的10倍。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抵押物按其抵押率放大不低于2.5倍;
(五)独立开展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申请基金贷款企业的评审,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干预;
(六)依照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七)提请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议资金的偿补和核销坏账;
(八)监督相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来源及规模
第十一条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主要包括市级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企业缴交的互保金、争取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孽生的利息等。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授权市中小企业局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风险补偿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领导小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代偿外,该账户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三条 根据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共担风险”原则,企业缴纳的互保金不予返还,在基金贷款平台业务终止且基金池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互保金(含本息)及基金池其他资金(含本息)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财政。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本地金融机构与领导小组建立合作关系,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详细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展;
(四)承诺按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10倍以上放大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规模;
(五)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房产、土地等标准抵(质)押物进行抵(质)押的担保方式等;
(六)加大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尽可能为池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本金融机构同类型贷款年度平均利率的90%。
(七)接受本办法的有关合作条款。
第四章 企业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请等,每季度受理并核准一次加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名单,每季度末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可列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
(一)在梅州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梅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非淘汰类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逐年增长,其中:工业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达5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上缴税金均达2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达3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及其他企业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达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的上缴税金均达2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新业态企业入池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一企一策”审核确定。
优先支持“丰华兴梅产业集聚带”内的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三)企业应符合银行业信贷政策,满足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基本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七)企业有最近半年内第三方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
第十七条 企业入池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池申请,也可通过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合作金融机构亦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推荐企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汇总企业申请,委托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和信贷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的评估报告书作出审核意见,在每季度末对拟纳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中小企业服务网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和申请企业。
(三)入池企业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授信贷款金融机构报送当年上半年和年度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
(四)“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梅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贷后跟踪、监督、服务,并每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入池企业按入池条件进行复核一次,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中小企业服务网进行公示,发现入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池:
1、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2、获得基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3、有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
4、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基金贷款行为的。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基金贷款发放履行以下程序:
(一)入池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由合作金融机构按本机构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对企业的实地贷前调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授信额度,完成审批并形成放贷意向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业务申请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函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放大不低于抵押物抵押率2.5倍的贷款,其中: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含)、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含)、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获批企业的现有条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通知企业视贷款情况将贷款金额1.5%的互保金、0.5%评估服务费分别存入专用账户和指定账户。
(三)在企业互保金和评估服务费全额到位后,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人员对企业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程序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控制。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2、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3、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5、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6、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二)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基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10%时,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基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互保金代偿。企业贷款逾期超过2个月,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同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合作金融机构确认无法追回基金贷款本息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关于使用互保金进行代偿的函》,申请使用互保金先行全额代偿垫付逾期贷款(利息计至提交互保金代偿申请之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当互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摊(利息计至提交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之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在提出使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前,必须先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申请处置欠款企业的抵押物。
(三)债务追索。在实施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索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据实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如下顺序操作:1、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2、归还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款;3、归还企业互保金代偿款;4、退还贷款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代偿函;
(二)贷款借据及合同;
(三)贷款担保合同;
(四)向法院申请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受理凭证及相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发生基金贷款代偿或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且5年内不再纳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基金池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应责令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取消合作金融机构合作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